学校权属资源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2018-05-31 10: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权属资源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吉财国资〔2017〕88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权属资源出租出借管理。

第三条 学校权属资源是指学校所属仪器设备、无形资产、资质证书、房屋土地以及各类经营行为占用的校内空间等。

学校权属资源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师生生活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学校权属资源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提供给承租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出租出借权属资源应当遵循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处为学校权属资源出租出借的统一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权属资源出租出借的法规,建立健全学校权属资源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权属资源出租出借统计汇总工作;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办理审批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权属资源出租招标工作;负责权属资源出租出借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审核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 学校授权有关部门为权属资源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权属资源出租出借归口业务范围内事项的界定和日常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具体为: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会议室等权属资源出租出借事项的界定和日常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计算机机房、体育场、语音室、教室等教学教辅权属资源出租出借事项的界定和日常管理。

(三)学生处:负责学校学生宿舍、公寓及其权属资源出租出借事项的界定和日常管理。

(四)团委:负责大学生活动中心等权属资源出租出借事项的界定和日常管理。

(五)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饮食服务中心外包档口和各类经营行为占用的校内空间等权属资源出租出借的界定和日常管理。同时负责各类出租出借房屋的维修维护工作,以及各类出租出借行为涉及到的水电整改、收费等工作。

(六)就业服务处:负责职责范围内学校各类用房等权属资源出租出借的界定和日常管理。

(七)保卫处:负责各类权属资源出租出借安全保障,审核出租出借行为是否影响学校安全工作,并提出合理整改意见。

以上未列出的权属资源进行出租出借时,由该权属资源相应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出借事项的界定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提出出租出借权属资源的部门为承办单位(部门),负责办理出租出借审批手续,编写必要的招租标书,拟订合同文本内容;承办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权属资源出租出借的第一责任人,并按照谁出租,谁出借,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租出借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八条  承办单位(部门)出租出借权属资源时,必须填写《学校权属资源出租出借审批表》(见附表),经资产处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重大出租出借行为需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吉财国资〔2017〕888号)文件规定的学校权属资源出租出借行为,按照相关要求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招租工作与收入管理

第十条 对外出租权属资源招租前应进行市场调研、资产评估确定招租底价。

第十一条 学校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按以下程序公开进行:

(一)制订实施方案。

(二)评估或市场询价调研确定招租底价。

(三)发布出租公告。

(四)组织公开竞价。

(五)竞价结果公示。

(六)与承租人签订承租合同。

第十二条 权属资源出租出借时,用水用电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产处负责组织审定合同内容,履行校内合同审批流程,做好合同原件和审批表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权属资源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由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及时上交财务处,承办单位(部门)监督租金上交情况并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合同,监督租借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处和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权属资源出租出借实行统一归口专项管理。建立健全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出租出借各环节管理,建立完整的出租出借档案,妥善保存,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权属资源出租出借事后检查制度,资产处和各归口管理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所管理的权属资源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权属资源出租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其中房屋出租出借不超过三年;需要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出租出借的,承办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归还、交验,并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资产处备案。

第十八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所有学校权属资源进行出租出借的,必须由学校审批确定后按照工作流程进行。学校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一律不得私自将权属学校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权属资源对外出租出借。如发生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长春工程学院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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