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7-07-05 10:12 资产处  资产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指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部门使用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资产。学校依法对上述资产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校友或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的仪器设备依据捐赠协议列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利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除按项目协议移交项目委托单位的仪器设备外,其余均列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对学校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使用、调拨直至处置的全过程实施规范管理,为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提供保障。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用管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资产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统筹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各单位(部门)是仪器设备二级管理单位,应指派专人担任资产专管员,负责本单位(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学校各实验室、教研室、行政科室等为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的基本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报增、报减等相关工作;仪器设备领用人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协调指导本单位(部门)仪器设备的登记、维修保养、变动、处置、清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划、购置、验收管理

第七条 根据学校年度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额度,统筹安排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教务处负责组织编制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学科办、科技产业处负责组织编制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资产处负责组织编制行政办公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学校其他单位(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部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须经论证,确保配置、选型科学合理,符合教学、学科、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的需求。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时,须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技术性说明文件,报相应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确定经费预算计划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条 仪器设备购置按《长春工程学院物资、服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自行研制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在研制完成后,须编制费用决算报告,明确使用单位和领用人,在资产处登记入帐后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先由使用单位(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验收,合格后向资产处提交正式验收申请;资产处组织相关技术专家、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供应商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所有参与验收人员均须在《长春工程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仪器设备项目的建设效果进行验收。

对验收中发现仪器设备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由资产处协同项目负责人、使用单位(部门)向供应商提出交涉。

第十三条 进口仪器设备验收须严格执行海关、商检等部门相关规定。

第四章 账务管理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须按规定录入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建立明细分户账、总分类账;各单位(部门)应设立明细账,资产专管员负责本单位(部门)仪器设备明细账管理,并定期进行账、物清查核对。

第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根据《长春工程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和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发票、合同及相关批文,资产处负责将该项目所属仪器设备信息录入资产管理系统,打印《长春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增加单》和仪器设备标签,仪器设备使用人确认签字、并经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后到财务处报账;财务处做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资产处负责定期对全校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价值、分布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清查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使用、维护、维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提高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注意事项》等规定,使用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操作。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人员须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使用、移动、调换。

进口免税科教仪器设备须严格执行海关监管的相关制度,如擅自改变特定用途、放置地点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资产专管员负责本单位(部门)仪器设备技术资料保管工作,其中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等应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定期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检测,及时进行维护保养。仪器设备需要进行维修的,使用部门需经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的特种设备,如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相关业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使用单位(部门)定期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分解时,使用单位(部门)应报主管部门、资产处核准后实施。完成后对资产变更部分进行登记入账。

第二十三条 利用仪器设备对外进行科技服务、咨询、培训等,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审批后进行。

第六章 调拨、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校内调拨:

1.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而需要调拨仪器设备时,由相关单位(部门)资产专管员、变动当事人共同到资产处办理其领用仪器设备转户、核销等手续。

2.闲置仪器设备需要调拨时,由资产处协调使用、接收单位(部门)组织调拨工作。校内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无权随意调拨其名下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转让、出售等须遵照《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并经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校内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在仪器设备购置、管理、使用、转让和处置过程中,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遗失或因主观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按照《长春工程学院公有财产损坏遗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仪器设备购置、管理、使用、转让和处置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长春工程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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