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
2023-05-11 09:00  

 长春工程学院

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831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1227日修正)、《关于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采购〔202162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85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单位(部门)的货物、服务类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类,是指具有固定、特定形态各种物品和软件产品(包含定制软件成品)

本办法所称服务类,是指除货物类和工程类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项目适用本办法。使用科研项目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归口负责,全程监督原则;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坚持科学决策、节俭办学、资源共享原则,做到采购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货物、服务类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采购工作。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要成员由教务处、科学研究处、财务处、资产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审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园建设办公室等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设在资产处,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科学研究处、资产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园建设办公室。

第六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全面领导、监督学校货物、服务类采购工作;研究、论证、审议采购工作中的特殊事项、重大问题、重大质疑和投诉;处理决定采购工作中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资产处负责采购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制定、采购需求审核、采购过程的组织实施等工作,落实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与决议。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对采购项目预算、付款方式进行审核;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核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的决策、管理、执行等环节进行审计监督,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分管业务范围的采购项目组织需求论证、必要性与可行性审查、项目执行优先级以及采购合同监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部门)负责根据采购意向认真做好采购需求论证、市场调研、预算申请、采购申请,确定项目的技术需求、商务需求。

配合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自行组织实施校内分散采购项目。

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采购制度,切实做好内控管理。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 学校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校内分散采购

第十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为准)之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50万),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资产处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等法定方式组织实施。具体采购方式和采购流程按照国家及吉林省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采购预算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3预算金额<50万)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

由资产处根据具体采购内容,通过政采云平台、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 校内分散采购,是指预算金额在 3 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万)。由采购申请单位(部门)通过政采云平台等方式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 招标:指通过需求调查或者前期设计咨询,能够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货物、服务,无需与供应商协商谈判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 竞争性谈判:指通过需求调查或者前期设计咨询,确定主要功能或者绩效目标和主要最低需求标准,需就相关内容与供应商协商谈判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需要通过谈判细化解决方案,明确详细技术规格标准、服务具体要求或者其他商务指标的;

(二)需要由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通过谈判确定一种或者多种解决方案,并细化解决方案内容的。

前款所称解决方案包括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和研发方案等。

第十 竞争性磋商: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十九 询价:指对需求客观、明确,采购金额不大的货物、服务,邀请供应商进行报价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的现货;

(二)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已有固定市场的服务和工程。

第二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因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自然人提供服务,或者采购艺术作品、特定的文艺表演,或者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清算、破产或者拍卖等,仅在短时间内出现的特别有利条件下的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第五章 采购实施过程

第二十 政府采购项目程序:

(一)财政专项采购

1.需求确认。采购申请单位(部门)应在立项文件下达后对需求进行论证并确认,将确认后需求内容报送资产处审核。

2.方案征集。资产处根据确认的需求内容通过学校官网发布方案征集公告,征集内容包括报价、技术参数、商务条件等内容。

3.方案论证。资产处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评审人员包括业内专家、第三方监理公司、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相 关人员,对方案进行评审、排序并确定最优方案。

4.价格审计。审计处组织对确定方案内容估算价格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反馈给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5.编制招标文件。资产处负责根据评审结果以及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结果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审计处备案。

6.采购实施。资产处负责组织实施采购。

(二)非财政专项采购

1.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单位(部门)应在采购申请前对需求进行论证并确认最终需求内容,采购申请单位(部门)应根据最终需求内容向资产处提交采购申请。

2.方案征集。资产处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内容及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情况确定是否开展方案征集。若需要开展,则将确认的需求内容通过学校官网发布方案征集公告,征集内容包括报价、技术参数、商务条件等内容。

3.方案论证。资产处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评审人员包括业内专家、第三方监理公司、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对方案进行评审、排序并确定最优方案。

4.价格审计。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开展价格审计。

5.编制招标文件。资产处负责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审计处备案

6.采购实施。资产处负责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十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购程序:

(一)计划内采购项目采购程序:

1.年度采购计划制定。采购申请单位(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通过需求论证后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并于上一财政年度结束前将年度采购计划报资产处。

2.年度采购计划审查。资产处对年度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审查,并将年度采购计划报财务处审查。

3.年度采购计划审批。资产处将年度采购计划报校长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4.实施采购。资产处按照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同时将年度采购计划抄送审计处、财务处备案。

(二)计划外采购项目采购程序:

1.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单位(部门)应在采购申请前对需求进行论证并确认最终需求内容,采购申请单位(部门)应根据最终需求内容向资产处提交采购申请。

2.采购审查。资产处对项目需求情况进行审查,财务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科学研究处对项目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3.采购审批。采购申请单位(部门)应按照学校《长春工程学院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暂行规定》长工院〔201733号文件要求,将采购申请报送相应校领导审批。

4.采购实施。资产处应按照审批通过的采购申请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十 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采购程序:

(一)立项审批程序:

1.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单位(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求,通过需求论证,并提出采购申请。

2.采购审查。

1)采购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对采购项目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审查。

2)资产处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查,确定采购方式。

3)财务处对采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4)科学研究处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3.采购实施。审查通过后,采购申请单位(部门)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完成采购活动。

(二)采购要求

1.校内分散采购中禁止采购申请单位(部门)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

2.校内分散采购决策须经采购申请单位(部门)以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等形式集体讨论通过。

3.校内分散采购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价文件、决策记录等)购申请单位(部门应注意积累与完整保存,负责做好立卷归档。

第六章 采购需求管理

第二十 各采购申请单位(部门)对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负主体责任,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采购需求的提出、调查与论证等事项,确保采购工作的合规、完整。

第二十 采购需求是指采购申请单位(部门)为实现项目绩效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和其他要求。其中,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其他要求是指实现项目目标所需的技术、商务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 采购申请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需求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以及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责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可评判、可验证,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采购申请单位(部门)可以采用市场公允标准,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但是不得通过特定指标或者技术路线指向特定供应商,妨碍公平竞争。

第二十 采购申请单位(部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根据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需要,开展需求调查。

需求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市场情况、采购估算价值、企业信用情况、竞争业态、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是否为中小微企业,以及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情况。

需求调查对象应满足:货物类的一般不少于3家具有代表性的生产厂商;服务类的一般不少于3有代表性的供应商。

需求论证材料应包括:需求论证报告、确定的项目建设方案、采购清单等书面材料(有工程量的另附清单)。

第二十 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二十九 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条 在采购需求确定中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实施采购流程等措施,落实涉密产品采购、支持创新、节约能源、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三十 属于下列采购项目的,采购申请单位(部门)应在采购审批前组织开展需求论证:

(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三)购置单台设备或配套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软件。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 各采购申请单位(部门)须严格按照《长春工程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长工院字〔202039号文件要求履行审批,并组织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 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中采购申请单位(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1份报资产处备案。

第三十 各采购申请单位(部门)负责组织执行合同条款内容,并应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合同条款执行效果负责。

第三十 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经审批后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八章 验收与付款

第三十 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第三十 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对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并形成书面考核结论报告及信用评价,作为验收依据。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第三十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验收与支付,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预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应成立预验收小组负责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报资产处组织实施正式验收。

(二)正式验收。项目正式验收由资产处组织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委托的监理公司会同相关单位(部门进行。

(三)支付。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中财政专项项目由资产处将项目验收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资产处履行付款流程。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中非财政专项项目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购申请单位(部门)履行付款流程。

三十九 校内分散采购验收与支付,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验收。由采购申请单位(部门)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自行组织验收,并形成项目验收材料。

(二)固定资产入账。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由采购申请单位(部门)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到资产处办理入账。

(三)支付。由采购申请单位(部门)根据项目验收材料、发票、合同或相关审批材料履行付款流程。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学校的采购活动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及审计处的经济监督,相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 学校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申报和组织的采购活动负责。

第四十 学校有关单位(部门)或其经办人员出现下列问题的,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校内通报,情节严重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审批,擅自采购的;

(二)擅自更改采购项目内容、数量或技术参数的;

(三)故意设定倾向性参数或条款被投诉,经查实的;

(四)故意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的;

(五)将服务类采购项目按货物类采购项目办理的;

(六)采购工作不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操作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长春工程学院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长工院字〔201961 号文件废止。

第四十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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