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2023-05-05 19:15  

 

长春工程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规范使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物品,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吉财国资〔2016〕707号)、《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吉财国资〔2019〕29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各单位(部门)、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用于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专业类设备、家具。对于未列入本办法内的其它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与单位(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配置。

第三条 通用办公设备包含台式计算机(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录音笔、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高速扫描仪)、投影仪(会议平板一体机)、电视机、照相机、摄影摄像机、传真机、碎纸机、高拍仪、空调等办公设备。

第四条 通用办公家具包含办公桌椅、桌前椅、会议桌、会议椅、书柜、文件柜、保密柜、沙发、茶几等办公家具。

第五条 除正常行政办公需要外,严格控制包括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投影仪(会议平板一体机)、摄影摄像机、照相机、复印机、速印机、高速扫描仪、空调等设备以及陈列柜、高档实木家具的配置。

第六条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一)台式计算机

1.各单位(部门)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部门)编制内实有(不含工勤人员)人数的120%,原则上从事学校党政管理岗位的人员每人1台(包含各学院学生工作辅导员、教学秘书)。

2.台式计算机裸机单价不超过5000元(含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及3年内售后服务), 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二)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

1.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不含工勤人员)的50%,同时酌情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2.每台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的裸机价格上限不超过7000元(含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及3年内的售后服务),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三)打印机

1.各单位(部门)A3幅面和A4幅面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不含工勤人员)的80%计算,由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选择配置A3幅面或A4幅面打印机。

2.A3幅面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A3幅面和A4幅面打印机每台价格上限为7400元(A3幅面)或1200元(A4幅面),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3.各单位(部门)原则上不配置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配置的,单价不超过2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4.票据打印机可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单价不超过2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四)复印机(一体机/传真机)

1.编制20人及以上的处级单位(学院、部门),可配置黑白复印机或数码速印机1台。

2.编制19人及以下的处级单位(学院、部门),可配置打印复印一体机1台。

3.复印机和数码速印机单价不超过30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或复印30万张纸。打印复印一体机单价不超过3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五)扫描仪

1.每个单位(部门)可配置扫描仪1台。

2.单价不超过2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六)投影仪(会议平板一体机)

1.编制25人(含本数)以上的处级单位(部门),有会议室条件的,可在会议室内配置1台投影仪(会议平板一体机)。  

2.投影仪(会议平板一体机)单价不超过20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七)碎纸机

1.学校各处级单位(学院、部门)可配置1台,涉密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2.碎纸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八)电视机

电视机单价不超过5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九)照相机(单反照相机)

1.一般相机单价不超过4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2.党委宣传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等单位(部门)根据履职要求按需配置,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十)摄影摄像机

1.摄影摄像机单价不超过8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2.党委宣传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单位(部门)根据履职要求按需配置,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十一)空调机

1.空调机的购置配置由使用单位(部门)填报《长春工程学院教学(科研)空调采购审批表》,审批后配置。

2.功率和价格根据配置的房间面积确定,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第七条 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校级领导

根据《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吉财国资〔2016〕707号)文件标准配置。

(二)处级干部(实职)

1.每人配置办公桌椅1套,办公桌价格不超过2500元(尺寸不大于1.6m),办公椅价格不超过800元,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2.每人配置书柜1组,价格不超过1200元,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3.每人配置文件柜1组,价格不超过1000元,使用年限不少于20年。

4.保密柜根据履行职能需要配置,单价不超过3000元,使用年限不少于20年。

5.配置设备:台式计算机1台,打印机1台。

6.处级正职(实职)配置沙发、茶几1套,根据办公室实际情况可选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2个,三人沙发价格不超过2000元、单人沙发单价不超过10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不少于15年。

7.处级正职(实职)配置桌前椅1把,价格不超过600元,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三)五、六级职员(承担其他管理任务、非领导岗位)

1.每人配置办公桌椅1套,办公桌价格不超过2000元(尺寸不大于1.6m),办公椅价格不超过800元;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2.每人文件柜2组,价格不超过1000元,使用年限不少于20年。

3.保密柜根据履行职能需要配置,单价不超过3000元,使用年限不少于20年。

4.配置设备:台式计算机1台,打印机1台。

5.根据所在办公室面积实际情况,可选配置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2个,三人沙发价格不超过1500元、单人沙发单价不超过10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不少于15年。

(四)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学院学生工作辅导员、教学秘书)

1.每人配置办公桌椅1套,办公桌价格不超过1200元(尺寸不大于1.4m),办公椅价格不超过600元,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2.根据办公室(以科为单位)面积实际情况,可选配置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2个,三人沙发价格不超过1500元、单人沙发单价不超过1000元,最低使用年限均不少于15年。

3.每人文件柜1组,价格不超过1000元,使用年限不少于 20年。

4.保密柜根据履行职能需要配置,单价不超过3000元,使用年限不少于20年。

5.设备:台式计算机1台(按实有人数配置),打印机1台(按科室配置)。

(五)会议室家具、设备配置

学校和学院会议室视使用面积配置家具,会议桌每平方米配置费用不超过500元,会议椅每把价格不超过600元,使用年限均不少于20年。

会议室设备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包括投影仪(会议平板一体机)、麦克、普通音响系统。

第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的预算、计划与采购

1.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采购预算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单独编列,预算科目为“一般设备费”。

2.各单位(部门)的采购需求应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审批后资产处统一采购配置。临时性需求须填报《长春工程学院货物、服务类采购审批表》,审批后由资产处统一采购。

3.办公设备、家具采购应严格按照《长春工程学院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及管理

1.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超出配置范围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交回学校。

2.各单位(部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学校按各单位(部门)所提需求采购配置后,由各单位(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报《新增固定资产信息申报表》,到资产处履行资产登记和入账程序。

接受捐赠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单位(部门)应当先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接受捐赠后,填报《新增固定资产信息申报表》,并携带捐赠办公设备、家具的发票或经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到资产处履行资产登记和入账程序。

4.合署办公的单位(部门)按一个单位(部门)标准计算配置。

5.学校推行“公物仓”管理机制,学校“公物仓”由资产处负责管理。专库存放、专人保管。对于临时使用的设备、家具(含使用率不高的设备),由使用单位(部门)牵头履行手续从学校“公物仓”中借用,用后归还。

6.学校组建的临时性机构必须配置办公设备、家具的,经牵头单位(部门)申请,牵头单位(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报学校主要领导同意,所需配置的办公设备、家具从学校“公物仓”中调拨借用。临时性机构履职完毕后,其借用的办公设备、家具交回学校“公物仓”。

7.办公设备、家具最低使用年限的起始时间以配发时间计算。在使用年限以下的,原则上不予更新。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鉴定不能使用的,应先履行报废程序,再申请更新。

8.办公设备、家具的资产登记实名制,不得登记在本单位(部门)其他人员名下。使用人对名下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负有管理及维护责任。

9.人员调出、离退、校内岗位变动时,须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填写《固定资产调拨(移交)单》。办公设备、家具移交后,人事、组织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10.人员校内岗位变动时,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不允许随岗位调整而调出原单位(部门)。

11.因单位(部门)及其内部科室、岗位调整,超出标准的办公设备、家具应交回学校。

第十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维修

1.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发生故障时,由责任人(使用人)填写《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维修报修单》,报资产处确认后及时组织实施维修。

2.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维修费由资产处编列预算,统一使用。

3.人为因素导致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损坏的,分清责任,按价赔偿。

4.各单位(部门)应重视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日常管理、维护与保养,确保其安全使用。

5.经确认无维修价值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单位(部门)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报废,由学校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纪律与监督

1.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

2.办公设备、家具严格落实领用人(使用人)制度,谁领用(使用)谁负责,不能随意变更领用(使用)人。

3.因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管理不善而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年限(按领用时间算起)是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已达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2.此办法公布前,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已经配置且可继续使用的,无论是否超出标准都应继续使用。

3.学校工勤人员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置,由管理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配置。

4.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长春工程学院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管理办法》(长工院字〔2014〕73号)文件同时废止。

6.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长春工程学院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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