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2019-07-23 1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达到固定资产范围类别的实物形态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科学配置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采购计划、论证、采购、验收、登记、保管、使用、效益评价、维护维修、调剂及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及报表管理等。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体制。一级管理为资产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二级管理为图书馆、后勤保障处、档案馆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三级管理为学校各处级单位(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资产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学校相关固定资产管理和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校相关固定资产的账目管理、清查、上报工作,及学校资产信息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及图书等)采购项目的计划论证、招标组织、进度监督及验收工作;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审核、部门调剂、搬运维修及报废处置工作;

(五)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20万元及以上)使用的监督管理及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为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影像软件等资料及相关信息资源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处负责房屋的调配使用及管理;档案馆负责档案类资产管理。

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表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核和报批报备等工作;

(四)协助资产处完成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监督考核各单位(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八条 学校其它各处级单位(部门)是固定资产三级管理单位。三级管理单位对本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本单位各类资产。三级管理单位设兼职人员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细则,确保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配置高效、内控科学;

(二)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卡,做到账物相符,责任到人;

(三)配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调剂、监督检查、统计报表工作;

(四)拟定采购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调剂、报损、报失及报废的初审和申报等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部门)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化形成的资产变动交接工作。资产管理员或资产管理责任人变更时,应及时到资产处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房屋、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学校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学生及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浴池及锅炉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电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是指办公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是指图书馆和学校规定在学院设置的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进价格、大修、调拨价格以及运杂、保险、包装、安装等发生的附加费用计账;

(二)自行制造、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制造、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计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造、改建时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减去改造、改建过程中发生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期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或现行市场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按原始发票或决算凭证入账;

(八)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九)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计价入账;

(十)交换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入账;

(十一)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价值入账。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改造或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五)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制定的提折旧办法对固定资产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文物和陈列物、图书、档案不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验收及入账

第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各单位(部门)新增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等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好论证避免重复购置。

(一)所有采购项目必须经学校审批,按照审批结果执行采购。

(二)经学校审批后,按照学校《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其中设备单价大于等于10万元的采购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提交《可行性及必要性论证报告》。

(三)固定资产的采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认真按省政府关于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文件执行。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属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验收及入账

(一)房屋和构筑物及工程类项目的验收,由后勤保障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完成;

(二)图书资料类项目的验收由图书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完成;

(三)货物服务类,文物和陈列品,设备、家具、用具、被服装具及动植物等项目的验收由资产处组织完成。具体流程如下:

1.各单位(部门)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3人以上验收小组(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预验收。

2.预验收合格后,各单位(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资产处提交《预验收报告》,资产处召集有关部门会同建设单位验收小组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学校《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账手续。

3.各单位(部门)分散采购的固定资产须填写《新增固定资产信息申请表》,并经单位(部门)主管领导确认签字后,方可办理入账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包括:资产调剂、资产调拨和配置安排。固定资产配置的职能部门是资产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资产配置。

第十七条 根据科学配置、合理使用、争取最大效益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应交回资产处,由资产处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应按照《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按照“合理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把关,合理配置。

第十九条 除新入编人员外,如根据职能和工作需要新配置增添办公设备及家具,需填写《长春工程学院办公设备(家具)采购审批单》,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再进行配置。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校内自用、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租(借)用单位提出申请,履行学校审批程序。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

第二十二条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论证,按《学校权属资源出租出借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进行专项管理。资产数额较大或对学校影响大的,经营活动应请法律顾问审核做好风险评估。房屋构筑物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的形式,必要时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确定出租价格,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使用时,要严格按相关的操作规程操作,不用时要加强维护与保养,保持固定资产的完好,以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序进行。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20万元及以上),应实行专人使用、专人负责的制度,未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其他人员不准动用。学校做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学校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在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如调动、调离、退休等),应及时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资产处等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后,组织、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依照相关法规对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由资产处统一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的方式处置,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报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资金)主管备案后,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后,应当依据相关资产处置批复和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已处置资产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同步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报资产处置结果,省财政厅依据主管部门和学校备案材料予以审核调整,确保账物相符。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对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或损毁的固定资产需要报废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各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负责人签字,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交资产处进行报废处理。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报废,要严格按照《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吉财国字〔2016707号)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执行;专用办公设备及专用设备报废,暂时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对无参考标准但使用时间较长且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市场型号淘汰等专用设备报废,应当委托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或成立专家论证小组出具鉴定意见。

第八章 固定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统筹做好学校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地将固定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加强对固定资产数据的管理,负责学校统计、上报及发布相关固定资产数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单价在800元(含)至1000元的低值耐用品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长春工程学院设计研究院、就业服务处、资产经营公司等的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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