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货物服务类项目管理办法
2017-07-05 10:13 资产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保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进度与质量,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其他专项资金等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货物、服务类专项采购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学科专业建设、科技平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由学校预算中自有资金安排的专项采购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工程类采购,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坚持“效率与质量相结合”原则,坚持申报项目绩效评价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及学校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分为6个阶段:项目申报立项阶段(项目库建设阶段)、项目采购方案征集评选阶段、项目招标阶段、项目建设阶段、项目验收付款结项阶段、项目绩效评价阶段。

第五条 项目申报立项阶段(项目库建设阶段)是指校内建设项目的征集、论证、筛选等项目库建设,完成上报财政厅申请专项资金工作阶段。本阶段工作控制天数30天或按学校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财务处作为总体布置与协调部门,总体负责全校入选项目库项目的汇总、审核、论证、筛选、排序及向财政厅的申报、立项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科技产业处、资产处、后勤保障处)负责本部门管辖的各类项目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汇总、审核、论证、筛选、排序及向学校的申报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建设项目的考察、论证及“项目申报书”的填报、修改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立项具体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负责,采用咨询、考察、集体论证、公开征集方案等方法,进行“项目申报书”编制和申报工作。

第七条 项目申报书的报送程序:各单位(部门)在经过前期充分考察论证基础上编写完成“项目申报书”等材料后,顺次报请项目建设单位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将项目材料(包括电子版材料)报送财务处;经审核论证、校长办公会批准,作为储备项目入选学校项目库。上报财政厅项目由财务处在项目库中按排名先后顺序整理、汇总,经校长批准后上报财政厅申请专项资金。

第八条 在项目库建设过程中,购置单台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软件,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对其进行使用绩效评价,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后方可在项目建设规划中编列。

第九条 财务处接到财政专项资金指标文件确认立项后,将财政专项资金指标文件立项批复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布置到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接到财务处下发的财政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批复的立项通知后,负责编写“项目采购方案征集公告”,包括项目建设的内容、功能需求等,在7个工作日内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审计处前期审计(包括项目修改部分论证是否合理、合规等)、各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长审批,报资产处复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进行采购方案的征集、评选。

第十一条 项目采购方案的征集、评选工作由资产处统一组织,在校园网上公示“项目采购方案征集公告”,公示期7天(含法定假日),面向社会公开进行。项目采购方案征集工作完成后,委托校内专家及社会咨询机构进行项目采购方案的评选、论证、确定、询价工作,并向学校提供最终项目采购清单。资产处组织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项目采购清单后,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建设的要求,在学校总体利益框架内编制商务标书,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上报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需要采用其他方式招标方式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校长审批后,由资产处执行。

第十二条 资产处负责招标阶段的工作,及时与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对商务标书、排定招标时间、组织项目招标工作;对一次流标项目,由资产处及时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修改、调整后重新上报。对二次流标项目,项目的修改、调整、采购招标工作统一由资产处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配合。

第十三条 招标公示期满后,资产处履行校内合同审批流程后,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及时转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项目的建设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负总责(主体责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项目负责人具体执行。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的建设任务,并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果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督促中标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供货时间完成供货,及时进行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工作。并在上述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相关人员严格依照合同内容对项目建设的总体效果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工作包括设备数量、型号与合同是否一致;技术指标与合同是否一致;随机附件是否齐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装箱清单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备;设备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及脏污等。

第十六条 预验收工作结束,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货物服务类项目预验收单》上签字后(科技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类项目,同时填写《科技平台财政专项项目验收报告书》),提请学校进行正式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正式验收由学校委托的社会咨询机构或由资产处会同审计处进行,验收合格,填写《长春工程学院货物服务类项目验收单》;验收不合格,退回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资产处负责根据《长春工程学院货物服务类项目验收单》和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发票、合同及相关批文、《长春工程学院固定资产增加单》,履行审批程序,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九条 由资产处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将该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存档后,项目建设完成,交付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阶段:在项目完成一年后,项目建设单位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归口管理部门综合评价后,统一报送财务处、资产处。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统筹指导项目建设,对项目进行管理、监督、统计、自评;归口管理单位对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评价,做好项目绩效的督促、检查、汇总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项目执行不力、走过场、影响项目执行进度等现象进行督查。对未按期完成各阶段建设目标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约谈、通报。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建设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作为年度考核、奖惩、职称评聘、干部选拨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工作中违纪违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春工程学院专项资金仪器设备类项目执行进度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关闭窗口